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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15/6/18 22:49:12  作者:兰州铁路技师学院  来源:兰州铁路技师学院   浏览量:

一、学生守则

(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4、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尊重教职员工,接受教诲和指导。

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

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

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热爱劳动、文明生产

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师傅学习。

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产实习任务。

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

(四)遵守公德、勤俭节约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

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指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情况。

(五)自尊自爱、仪表端庄

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

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

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

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

二、学生考勤制度

为营造学校良好学风,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如下:

1、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2、学生上课(包括自习课)、班会、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4、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5、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班主任认真登记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名单。班主任每月向学生科报送一次考勤表,学生科将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学生处出勤情况。

三、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请各班级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做到手续齐全,遵章执行。

1、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不到学校上课,要求其监护人(家长)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写好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离开学校,须向班主任报告并写好请假条,班主任应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予以证实或证明。请假单由班主任保管、备案。

2、凡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同意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须由班主任向学生科申报。

3、对于无正当理由随意不到校或对于不按规定手续请假的学生按旷课论处。

4、学生请假出校

①必须填写离校请假条。

②班主任必须与监护人(家长)电话联系,取得同意。

③离校请假条上必须由该班的班主任同意请假签字并由监护人补签意见。

④遇到特殊情况,如学生生病,需要有老师陪同,并及时通报家长。

5、凡上课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假。

6、各班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请准假老师问清情况,对理由不确定、不充分的不予准假,严格把关。

7、对没有按时返校的学生由班主任及时弄清原因,并与家长、学生科联系处理。

四、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本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和有关事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网上注册。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操行等级、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操行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操行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操行评定由学生科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

第六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85—100分)、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八条 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程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60%,平时成绩占4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务科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 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务科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 升级与试读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补考后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每学年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原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试读生在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5、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6、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7、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9、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须办理退学手续,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注销学籍。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科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毕业证明书。